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埔刑簡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埔刑簡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埔刑簡字第3號被告 徐文鏞
埔里鎮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101年度埔刑簡字第3號贓物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徐文鏞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