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5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紹呈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