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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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峰選任辯護人王雲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峰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陳榮峰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9月28日裁定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茲因被告於107年10月25日之準備程序中,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已自白不諱,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亦均未聲請詰問證人,足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情形已不存在,而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應自被告收受本裁定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施吟蒨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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