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03號原告 林金蓮 輔助人 邱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宗富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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