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張志弘 債務人 駱俊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詳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駱俊霖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期間債務人又於97年12月24日申請銀行公會前置協商,惟履約未完成,宣告毀諾(最後繳款期數日期107年6月10日);依規定回復原借款條件利率。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現金卡申請書影本、放款短查詢、前置協商查詢資料、繳款紀錄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