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0號上訴人 趙本源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即 陳麗玲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1條、第442條亦有明文。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表明上訴理由,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