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 黃家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邵家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毀謗及辱罵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依法官判決。」難認已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於事實及理由欄另請求被告至「基隆市二手交流中心(橘郡)」FACEBOOK公開社團道歉回復原告之名譽及信用,原告究竟有無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不明確,致本院難憑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有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記載於訴之聲明。㈡以上開補正後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金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