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字第669號原告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 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 被告 林樹木 原住花蓮縣○○鄉○○村○○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改行通常訴訟程序)。
(再開辯論之理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570,400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耿珮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