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73號原告 蘇智瑞 兼法定代理人 蘇盟翔
李雅妮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 律師被告 許峻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麗竹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