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如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恐龍系列美術著作」鞋子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如君(下稱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人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撤回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54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盜版恐龍系列美術著作」鞋子一雙(聲請書誤載為一件),乃侵害著作財產財之物品,有著作及商標鑑定證明書在卷可佐,且該物品乃被告所有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54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誤。又本件扣案之「盜版恐龍系列美術著作」鞋子一雙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品,有著作及商標鑑定證明書在卷可佐,且該物品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5頁至第19頁),並有臉書「漂亮媽咪寶貝出清二手全新跳蚤市場來挖寶」社團貼文擷圖、小熊圖著作及商標鑑定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111年度保管字第3865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卷第37頁至第55頁、第77頁至第79頁)等在卷可考,故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