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姚昱彤 被告 吳棋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楊萬益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