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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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91號原告 何智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鳳英 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630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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