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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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8年度中簡字第30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