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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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告元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當事人與被告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094,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