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75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