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原告乙0(0000-000000,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000A,年籍資料詳卷)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