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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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鄧芳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宜彣 、 陳玲昭 、陳玲昭、 鍾智如 、鍾允廷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9,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