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黃慧瑩
張麗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益全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書狀載明被告 趙美珍 之住所或居所,致無從據以送達文書,茲定期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對於趙美珍之訴。
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茲定期命原告補繳之,如逾期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