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76號抗告人乙○○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16日本院94年度票字第829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對裁定內容有異議,因此提出抗告狀云云。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審依相對人提出由抗告人簽發之本票而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無違誤。至抗告人雖於抗告狀中表明對原裁定有異議而應廢棄原裁定,但並未表明原裁定有何應廢棄之理由,亦未提出其事實及證明,且經本院函請抗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抗告人逾期亦未補正,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