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65號聲請人 陳威宇 即香港商奇異塑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李榮洲 為香港商奇異塑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香港商奇異塑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香港商奇異塑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李榮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榮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及清算所得申報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