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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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29,500元│99年7月10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002│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51,300元│99年7月10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003│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8,400元│99年7月10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004│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8,300元│99年7月10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005│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18,800元│99年7月10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006│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21,200元│99年7月10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007│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15,300元│99年7月10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008│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38,500元│99年7月10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009│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15,300元│99年7月10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010│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64,500元│99年7月10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011│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140,800元│99年6月26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012│甲○○○│台北市第九信用合│12,780元│99年6月12日│LE0000000││││作社雙園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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