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游清池金旺成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 律師被告偉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9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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