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288,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