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1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14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文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曉莉 告訴被告方文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