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永保安康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
戊○○
丙○法定代理人己○○被告久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伍日內命其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黃莉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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