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2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石山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2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證人尚未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9月16日將其收押,又於93年12月15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若未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爾後之審判程序,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郭惠玲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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