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邱慶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7萬元,利息按年息15.23%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12,646元及自10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23%計算之利息,並自10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尚欠債權人112,646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