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7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登凱選任辯護人王維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登凱心神喪失,本件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梁登凱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前於民國99年4月24日因罹患中風,致腦動脈瘤破裂、腦部受傷,造成下肢無力,記憶力、集中力、執行能力均受缺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其預後及回復之可能性相當低,嗣經本院於100年5月18日以100年度監宣字第78號裁定宣告被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且已確定等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長庚醫院)100年5月10日(100)長庚院高字第A34473號函附監護宣告精神鑑定報告書、本院100年度監宣字第7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各1份存卷足憑,並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經核屬實。又被告日前經醫師評估結果,其臨床狀況無明顯差異乙節,亦有高雄長庚醫院105年5月25日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憑。本院綜合上情,乃認被告已達心神喪失,應依首揭規定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饒佩妮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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