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