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3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