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碧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建璋沈義評呂雪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96,624元、美金189,276.03元,其中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106年2月24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0.842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5,837,6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834,275元(即:3,996,624元+5,837,651元=9,834,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1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8,371元外,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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