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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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守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 葉泰宏 、 陳秉宏 告訴被告趙守恩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調偵字第77號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