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112號再審原告 蕭志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嘉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104年度訴易字第9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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