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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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56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翊哲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
李龍生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趙崧富
趙令欽 陳世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炎灶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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