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104號上訴人 江文峯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薛惇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5號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本息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即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固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6,000元(即1,500元+4,500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蕭胤瑮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