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82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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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182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7月20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8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柒元,及各筆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及利率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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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雄小字第1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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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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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萬壹仟零參拾壹│95年07月01日起│8.1﹪│96年12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肆萬伍仟玖佰柒拾│96年11月01日起│6.656﹪│96年12月02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陸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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