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所購買之晶工牌冰溫熱開飲機(型號:JK-189
L,以下簡稱:系爭開飲機),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12日
下午1時32分,於臺中市○○街59之1巷2號之住家廚房發生
自燃,造成天花板、牆壁燒焦及燻黑,1、2、3樓物品為濃
煙燻黑及灰燼污染,另奶瓶殺菌機1台燒毀,酒吧櫃之一角
燒焦,碗盤櫃1台表面燒焦等語,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所受之損害,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99,800元。
二、被告公司則以:系爭開飲機係原告於89年11月23所購買,乃
晶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工公司)於89年間所
製造,非被告所製造;被告雖於91年12日28日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晶工牌」之商標權,然於此之前未製
造、生產任何「晶工牌」之電器產品,亦未因合併或轉讓而
承受晶工公司之任何權利、義務,被告依法自無需負擔本件
損害賠償責任,並答辯: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開飲機於上開時、地起火自燃,造成天花板、
牆壁燒焦及燻黑,1、2、3樓物品為濃煙燻黑及灰燼污染,
另奶瓶殺菌機1台燒毀,酒吧櫃之一角燒焦,碗盤櫃1台表面
燒焦等語,業據提出照片5張、配送服務卡、開飲機使用說
明書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中市消防局火災原
因調查鑑定書查明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㈡惟查,原告於89年11月23日所購買之系爭開飲機,係由晶工
公司所生產製造,為兩造所不爭,晶工公司經核准設立於75
年4月25日,並於95年3月21日廢止登記,晶工公司之統一編
號為00000000,而被告公司經核准設立於89年10月13日,被
告公司之統一編號為00000000,被告公司與晶工公司並非同
一公司,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明細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附卷可按,是以系爭開飲機顯非被告公司所製造。雖被告分
別於91年8月27日、12月28日自法院拍賣而取得晶工公司所
有之不動產及「晶工牌」之商標,惟被告公司並不因此而承
受晶工公司之其他權利或義務。系爭開飲機上面服務電話及
工廠地址、電話,縱使為被告所使用,亦難謂購買工廠及電
話之被告公司即為系爭開飲機之製造人。
㈢從而,原告依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99,8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事件,爰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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