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上訴人 陳吳緞
陳癸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
楊昌禧 律師被上訴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 律師
周中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1項:「柒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記載,應更正為「柒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判決理由七、㈣、⒉第27行:「79萬9782元(0000000÷10=799782)」,應更正為「71萬9913元(0000000÷10=719913)」;判決理由九、第5、6行:「110萬9859元...(包括原請求範圍內之79萬9782元)」,應更正為「102萬9990元...(包括原請求範圍內之71萬991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聲請,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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