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日至95年8月3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430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