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4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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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4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所載:「竟於97年7月12日收到威寶電信公司所寄發之催繳帳款函文,竟基於…」,更正為:「竟於97年7月12日收受天緯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代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寄發之催繳帳款函文後,即基於…」;另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所載:「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更正為:「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