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對執勤員警施以暴力行為,影響國家公務之執行,漠視法紀,所為誠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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