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政翰 輔佐人 張權茹 選任辯護人 吳榮達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政翰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於民國101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101年8月23日第1次及101年10月23日、101年12月23日第2次、第3次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102年2月22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並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重罪,經本院於102年1月24日判處被告犯加重強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是被告畏罪逃亡之誘因可能性更加升高,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難以確保若事後上訴第三審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進行,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