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告 徐維

被告 李貴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

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均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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