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告 徐維
被告 李貴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經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
有上訴,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姚均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