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27號原告 甘溧琦 法定代理人 甘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欲正 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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