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33號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雪鳳 、 瞿靜香 因103年度訴字第933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