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二號抗告人 史洪法
張許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玟 霓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抗告人以其已對原法院一○一年度上字第四一九號確定判決不利其部分(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二八九五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原法院以:抗告人對原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之訴(即原法院一○四年度再字第一七號),業因顯無理由,經原法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駁回之,其聲請停止執行即無必要,而裁定駁回其聲請。惟查原法院一○四年度再字第一七號判決,業經本院另以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本件自應併予廢棄。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彭昭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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