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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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17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16日108年度抗字第3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恩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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