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泰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信達 被告 林春枝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告 涂瑞華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秋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107年度附民字第26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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