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10號原告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9,41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1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