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2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05日以法矯字第095003658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05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俊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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